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2602-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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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妍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妍廷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254,237元正未給付,其中248,548元為本金;4,89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葉妍廷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97,643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162,242元正未給付,其中158,457元為本金;3,09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548元 葉妍廷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8457元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