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4-司促-26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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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廖雪芳 黃世傑 一、債務人廖雪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廖雪芳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