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司促-267-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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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林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