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274-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冉億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20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55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59元,及自民國101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614元及其利息。查請求金額其中22,93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6,355元)與專案補貼款(16,580元),惟債權人並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16,58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114年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之,其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2月11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第2項所示之金額(00000-00000=6355)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