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司促-319-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楊金英即許國華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屏東○○○○○○○○○) 一、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42,152元,及其中新臺幣40,19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86,936元,及其中新臺幣83,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