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4-司促-349-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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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彭詩文 上列聲請人與邱垂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 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No.499479)1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