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349-202503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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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彭詩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邱垂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垂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已明定。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408,000元未提出㈠消費 借貸契約及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亦無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8,000元」。又本件簽發面額新臺幣16萬元(票據號碼:CH499479號)之本票,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上開本票影本未載提示日。嗣本院於114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本票之提示日,上開裁定於114年2月10日寄存於石光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