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351-20250203-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林美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
、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