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司促-365-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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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唯瑈即李若慈 李嘉輝 杜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6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唯瑈即李若慈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嘉輝、杜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96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唯瑈即李若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嘉輝、杜美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6元 李唯瑈即李若慈、李嘉輝、杜美香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6元 李唯瑈即李若慈、李嘉輝、杜美香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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