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4-司促-38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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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正強 上列聲請人與張瑞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瑞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 文件。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56,3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法定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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