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司促-392-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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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金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 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