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4-司促-40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莊雅玲、劉承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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