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司促-520-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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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青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3年10月至113年12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4樓之3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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