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520-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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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青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超過7日未領取包裹(含寄物),第8日起每日每 件收取清潔維護費新台幣(下同)1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合計共238,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應包含物品件數、項目、日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