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570-2025020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秋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璟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316,5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