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4-司促-571-202503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秋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勳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得以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為核算標準之依據(查民國114年2月25日民事補正狀所附當地租金行情之釋明文件,與本件房屋座落位置相差甚遠)。若無法提出,請依請求年度之申報地價重新核算請求之金額,並提出請求年份之歷年申報地價、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