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581-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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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偉杰 鄧治平 一、債務人林偉杰、鄧治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8,34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偉杰於民國109年4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鄧治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8,3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偉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鄧治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340元 林偉杰、鄧治平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340元 林偉杰、鄧治平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