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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4-司促-586-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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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華明德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48,194元 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93,281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華竼、李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194元,及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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