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617-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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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616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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