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4-司促-662-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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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麗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58,320元正未給付,其中55,831元為消費款;1,2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5元 林麗秋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35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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