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4-司促-683-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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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邱亭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又輔助人死亡,法院得依受輔助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查債務人邱亭嬑於民國99年6月9日受輔助宣告,惟其輔助人劉○英已於114年1月6日死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後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第三人廖○○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