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709-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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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債 務 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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