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713-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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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71,0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 本供參(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條第4項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或提出本件符合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