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司促-775-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塩俊誠、塩云杉、羅俊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原所有權人 為被繼承人羅進利。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系統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 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