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775-202503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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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塩俊誠 塩云杉 羅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6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進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248,04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進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