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4-司促-795-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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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胡婉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7,33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7,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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