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4-司促-799-202503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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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80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 利息: 總金額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90805元 001 新臺幣26011元 王柏祥 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002 新臺幣1892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003 新臺幣2614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004 新臺幣19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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