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4-司促-801-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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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翁婉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