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806-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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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150,165元,及其中新臺幣148,226元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適 用日期為113年12月27日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