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4-司促-826-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鄧弘翊 鄧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3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鄧弘翊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鄧世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9,0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㈢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鄧弘翊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8,2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鄧世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