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10-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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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潤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營業損失新臺幣18,000元之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該金額是否已扣除保證金新臺 幣5,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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