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910-20250320-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潤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車輛協尋人事成本新臺幣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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