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11-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翁宛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胡云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8 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於每月15日償還新臺幣8,000元...」,是計至114年1月21日止,已屆期清償期之債權為176,000元【計算式:8000×22=176000】,其餘債權並未屆清償期,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三、承上,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750元【計算式:已屆期176000-已清償142250=33750】,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