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19-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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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子柔 謝明雄 藍麗華 一、債務人謝子柔、藍麗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3,99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謝子柔、謝明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7,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子柔於民國107年至112年間邀同債務人謝明雄、藍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89,4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子柔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3,997元、247,652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明雄、藍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97元 謝子柔、藍麗華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6日(含)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247652元 謝子柔、謝明雄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6日(含)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97元 謝子柔、藍麗華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47652元 謝子柔、謝明雄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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