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9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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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潘意如,說她欠信用卡費。潘意如在92年辦了台新銀行的信用卡,結果刷了沒按時繳錢,銀行催了好幾次她都不理。所以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潘意如還錢,包含本金140,540元,還有從95年到104年8月31日,年利率20%的利息,以及從104年9月1日到還清款項日,年利率15%的利息,再加上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潘意如對這個命令有意見,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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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540元,及自民國95年11 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意如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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