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968-202503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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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方筱筑 債 務 人 李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85,000元及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係113年12月31日,則依前揭規定,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自返還期限屆滿時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逾第1項利息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