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978-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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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文輝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立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立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又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為民法第3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139萬元及其利息。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兩造約定每月還款35,000元,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2月止,相對人應清償金額為49萬元(35000×14=490000),又相對人已清償61萬元(7+54=61)。嗣本院於113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139萬元,或與相對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3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2月26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於期前清償,為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