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982-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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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冠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冠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聲請狀所附兩萬元互助會會單,會員名稱並無「林冠佑」 ,故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陳冠佑」。若是,請更正之,並提出陳冠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又查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000元,惟計息本 金共469,000元,請確認附表是否有誤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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