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986-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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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宥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宥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00元,惟計息本金 共469,000元,請確認附表是否有誤繕。 三、查依聲請狀所附兩萬元互助會會單第三點約定:會錢於開標 當日起3日繳齊,又開標日為每月20日,故請提出各利息起算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各月之23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