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87-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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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林信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狀附利息起算日明細表所載代墊本金金額是否有誤, 如有,請具狀更正之。(查利息起算日明細表之代墊本金總額為新臺幣469,000元,與請求給付代墊款新臺幣994,000元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