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988-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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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家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陳稱兩萬元互助會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7,000元 得標,惟依聲請狀所附會單相對人之標金欄位,金額為8,000元,故請確認金額有無誤繕。 二、又查聲請人請求金額為476,000元,惟計息本金共469,000元 ,故請確認附表是否有誤繕。 三、依聲請狀所附三萬元及兩萬元互助會會單第三點約定:會錢 於開標當日起3日繳齊,又開標日分別為每月5日及20日,故請提出各利息起算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各月之8日或23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