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89-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