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995-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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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鄧靖渝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9,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35,2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