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司催-12-202502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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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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