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司催-12-202502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