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催-15-202503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潘承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FA0000000)1紙,向付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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