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催-18-202503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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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鳳基即共進汽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陳鳳基即共進汽車企業社」,並 於具狀人處蓋「共進汽車企業社」章,及負責人「陳鳳基」簽名或印文。 二、請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蓋「共進汽車企業社」章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