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催-20-202503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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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胡麗真 上列聲請人與7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股票是否僅(票據號碼:89ND0000000-0 )1紙(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聲請人執有下列股票共5張…」),如有其他股票欲聲請公示催告,應補正聲請狀附表、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報案證明等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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