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V-114-司執-5577-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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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薛錦昌 曾秀雀 曾義信 曾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小額終老保險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提供高齡者身故或失能之基本保險保障,所推動之政策性保險,其保額上限為新臺幣90萬元,為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家屬之生活經濟安定,依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其解約金及保險給付均不得強制執行。末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薛錦昌、曾秀雀、曾武郎之保險 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惟經查債務人薛錦昌查無資料、曾武郎僅有小額終老保險不得執行,而債務人曾秀雀係設籍於高雄市大社區,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應有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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