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司執-6057-202501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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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5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債 務 人 李涵語即李祐穎即李桂晴即李淑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涵語即李祐穎即李桂晴即李淑 華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