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4-司執-6233-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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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卓一聰即卓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卓一聰即卓志聰對第三人遠雄人 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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